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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務部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總額,計算次
年度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檢察官員額數。
法官轉任檢察官者,其擔任實任法官之年資,併計實任檢察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