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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設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下稱法務部晉敘審
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所定審查事宜。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由法務部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該署之檢察官一人、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實任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以下同)代表五人、實
任法官一人、律師一人組成,並以常務次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