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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第二項之審查,每年召開一次
。但必要時得予增減。
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者,自其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二項晉敘簡任
第十二職等或簡任第十四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曾放棄推薦或審查。
二、曾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晉敘審查小組審查未通過、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
會審查不合格或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未通過。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