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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榮譽觀護人之表揚,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報請法務部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核定。
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審後,列舉事實,造具名冊,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自行核定後,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備查。
前項各款表揚名冊之人員名單不得重複。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一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二十分之一為限。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第一項第二款表揚名冊之人數,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當年度榮譽觀護人遴聘數額之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