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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少年法院法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