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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