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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將其依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塗銷之:
一、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少年法院應於下列期限前,為前項之通知:
一、不付審理裁定、不付保護處分裁定或無罪判決確定者,裁判確定後十日內。
二、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者,應塗銷日期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