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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