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
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