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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
,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