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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
案件,應於收案後五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畢後七日
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