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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
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