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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
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
者,應於三日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