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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
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