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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