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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