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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察官於發現現行犯或檢察官、推事為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急速處分
時,得出示指揮證,就近指揮所在地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執行職務。
前項所稱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係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
所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