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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被告經檢察官命責付者,應由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
人出具受責付證書,載明如經傳喚願負責被告隨時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