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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應由承辦人員依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 (格式如附件 (七) )
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明,於辦完手續後,由書
記官附卷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