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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