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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