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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收入,指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等各種收益或利得者。
二、支出,指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等各種費用或短絀者。
三、本期餘絀,指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
四、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指扣除相關所得稅影響數前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餘絀、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等,與其他綜合餘絀項目相關之所得稅之合計數。
前項第一款收入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收入,指因業務提供服務、產品及接受各界捐贈、補助所發生之各項收入。
二、業務外收入,指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支出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支出,指因業務所發生之一切必要支出。
二、業務外支出,指因非主要業務活動所發生之各項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利益),指依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核算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