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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
帳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