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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財團法人改隸之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通知改隸後之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因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原主管機關及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