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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務部應於每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公開表揚符合前二條規定之保護志工。但因特殊情形,得於適當之時間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