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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