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一、違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二、其他足使仲裁機構認其嚴重影響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
仲裁人違反前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節輕微者,得由仲裁機構酌情予以勸告,其辦法由各仲裁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