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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函、續聘契約書正本及申請書一
式二份,向法務部申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續聘契約書準用之。
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於繼續聘僱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