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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務部許可律師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發給聘僱許可並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暨受聘僱之外國人。許
可續聘展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