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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商務仲裁協會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或鄰近地區使領館或指定機
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及指定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關
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