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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當事人得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未有前項之約定,且逾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商請商務仲裁協會
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