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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