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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