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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