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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