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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就所仲裁事件,按其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仲裁費
依左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仲裁人,其餘歸商務仲裁協會: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得請求減免
給付前項之仲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