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