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監事之解任,章程之修改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