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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就其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