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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務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