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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