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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看守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作業科。
三、衛生科。
四、戒護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看守所得設分所、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