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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服務屆滿二十年、三十或四十年之前十年參
加考績或考成 (含另予考績或考成) ,有四年列一等,六年列二等以上或
曾列保舉最優人員,且最後三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 (功過得互相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