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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四條之服務年資,係指在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暨所屬各
機關充任雇員以上職務連續服務之年資而言,並自到職之月起計算之。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連續服務。
一、服務期間奉准留職停薪,期滿返回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因參加考試錄取,經分發學習而離職,學習期滿仍在本部 (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機關服務者。
三、大陸淪陷前在司法機關服務,淪陷時離職,來臺後繼續在司法機關服
務者。
四、在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暨所屬各機關任職,經商調司法院或其
所屬各機關繼續任職,復經轉任本部 (包括前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
機關繼續任職或在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任職,經轉任本部 (包括前
司法行政部) 或所屬各機關繼續任職者。
五、臺灣光復前在臺灣地區司法機關任職,光復後繼續服務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年資中斷部分,應予扣除後併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