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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服務已逾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於本辦法實施第一年,
照服務屆滿四十年者獎勵之。
服務已逾二十年未滿三十年或已逾三十年未滿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於
本辦法實施第一年以服務屆滿二十年或三十年之獎勵,予以登記;至其將
來辦理退休或撫卹時,未獲得本辦法第二條之獎勵者,予以補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