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
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一
人代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