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
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轉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完成審查,改依本辦法辦理。但本辦法應提出之文件,已依原辦法
提出者,毋庸重行提出。
二、經審查錄取施予訓練及格,依原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