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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