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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戒治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之需要,分設下列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
熱心人士,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