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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副知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